內容摘要
高等教育普及的大背景下,司法理論及實踐認為,成年在讀子女不屬于《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父母對成年在讀子女不具有給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但實際上,成年在讀子女雖已成年,卻并未獨立生活,缺少父母扶持將面臨現實困境。應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出發,綜合考慮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獨立能力、社會救助水平、子女在讀地區消費水平等多方面綜合考慮確定成年子女在讀期間的撫養費。本案充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均衡各方利益作出不予支持判決,同時強化釋法明理,不僅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樹立優良家風,而且有益于培養青年獨立自主能力,弘揚艱苦奮斗、自力更生傳統美德。
裁判要旨
成年在讀子女,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應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應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出發,綜合考慮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獨立能力、社會救助水平、子女在讀地區消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成年子女在讀期間的撫養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訴稱,其與李某乙是父女關系。2012年12月31日,李某甲的母親李某丙與父親李某乙協議離婚,約定離婚后李某甲隨母親李某丙生活,因母親李某丙無固定的生活來源和收入,所以離婚協議約定李某甲的一切費用由父親李某乙負擔。2019年9月1日開始至今,李某乙未再支付李某甲的生活及學習費用,李某丙目前連自身生活都難以維持,再加上李某甲現正值上學,僅靠其一個人無法負擔李某甲上學、醫療及日常生活費用開支,故李某甲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李某乙支付李某甲高中三年撫養費36,000元(每月1 000元),高三下學期學費830元,大學四年學費40,000元(每年10 000元),大學四年生活費72 000元(每月生活費1 500元,48個月),以上合計148 830元,直到李某甲經濟能力獨立為止;2.訴訟費由李某乙承擔。
李某乙辯稱,其與李某丙離婚后,李某丙不在南昌,實際看護照顧李某甲生活學習的是李某乙及其父母,其間李某甲的各項費用均由李某乙承擔。2020年11月,李某甲搬到學校住宿,但李某甲的部分學習費用依然是李某乙支付,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某甲已年滿18周歲且已讀大學,要求支付大學學費和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李某乙不再有義務支付李某甲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乙、李某丙系李某甲的父母,二人于2003年4月17日生育女兒李某甲。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協議離婚,并約定:李某甲(女)9歲,歸李某丙撫養;李某丁(男)7歲,歸李某乙撫養;兩個小孩的所有費用由男方承擔。離婚后,李某乙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負擔了李某甲大部分生活學習費用至李某甲高中畢業且年滿十八周歲,之后未再支付過李某甲生活學習費用。李某甲母親李某丙支付了李某甲高中期間部分生活學習費用,并在李某甲考上南昌航空大學后支付了李某甲大一學雜費及其他生活費用。李某乙離婚后又另行重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目前李某乙在南昌經營一家門鎖店生意。現李某甲辦理了國家無息助學貸款。
裁判結果
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贛1030民初***號民事判決:一、李某乙給付李某甲就讀大學期間的生活費每月750元,限于每月10日前付清,從2021年9月開始支付至李某甲大學畢業時止;二、李某乙給付李某甲大學四年期間學費每年6 000元,分別于每年9月10日前付清,從2021年支付至2024年;三、駁回李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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